提单电放,简称电传放行,是指当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已经在装货港签发提单并交给托运人或尚未签发时。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取回正本提单,并以电报、传真、电传或电子邮件通知其在目的港的代理人,在不出示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交付给托运人指定的收货人。

 

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并不总是需要使用提单。为了适应不断变化的国际贸易内涵和形式,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在技术和制度上也做出了相应的变化,包括单证。

 

一般来说,对于相对简单的贸易手续,当货主不需要转运在途货物时,可以不使用提单,而可以选择更及时、更简单的海运单(SWB)。

 

20世纪70年代末,有许多国家使用海运单。在使用海运单的情况下,收货人无需出具海运单。只要承运人将货物交付给海运单上所列的收货人,即视为其已谨慎处理货物,完成了交付任务。

 

然而,放电的方法是在二十多年前产生的。当时很多国家的船公司普遍没有自己的海运单。当完成一个简单的运输程序,收货人不需要在卸货港将提单换成提货单(D/O)时,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收回正本提单,并通过电信手段授权其在目的港的代理人将货物交付给托运人指定的无提单收货人。因为那时候常用。如今,不再使用电报,而是更快更方便的电子邮件。

 

因为放电的方法不同于传统的方法,所以通常由托运人使用。对于无记名提单或收货人名称和地址未详细记载的提单,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一般不接受放电。一般来说,承运人不会接受未付运费的电传释放。如果退回的提单数量不完整,承运人将不接受电传放行。

 

托运人在申请卸货时出具的“卸货申请”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船名、航次、提单号、集装箱号等。装载货物,以及申请电传放行的简单理由,要求将货物电汇给指定的收货人,并详细写明收货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而且表明他们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和损失。最后,申请人必须在申请表上签名盖章。卸货时,承运人要注意不要把货物错开,前提是托运人要能收到货款,收货人要能提起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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