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列入目录的货物,除具有完整产品或者制成品的基本特征外,应当包括货物的不完整产品或者半成品;列入目录的货物,应当包括货物的完整产品或者制成品。按本款规定生产的成品,以及进出口时未装配或拆卸的零部件。

 

(二)该标题所列的物料或物质须当作包括与其他物料或物质混合或与其他物料混合的该等物料或物质。由列入目录的某种物质或物质组成的货物,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这种物质或物质组成的货物。由一种以上物质组成的货物应按照第三条规则分类。

 

规则解释:规则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实际上是扩展商品编码的范围。这里有两个含义:

 

第一级是指标题所列货物包括未完成或未完成的产品,只要它们具有完整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例如,一辆没有轮子的汽车应该被归类为一个完整的产品,因为它丢失的零件不会影响产品本身的特性。第二层是指在进口或出口时也应视为包括未组装或拆卸的整体或制成品。例如,一辆完整的汽车和一辆缺失零件的汽车被归类为一辆完整的汽车。原因是HS编码项目有限,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列出货物。

 

以下介绍了不完整和未完成产品的概念:

 

1、不完整产品。这意味着一种商品是不完整的,缺少某些部分,但它具有整个产品的基本特征。例如,缺少轮胎或后视镜等零件的汽车仍应归类为整车,而不是缺少轮胎的汽车,缺少键盘的便携式计算机仍应归类为完整的便携式计算机。如果没有这样的规则,则需要将每一项与一个子项分开,其中一个很难列出,而另一个则繁琐且浪费目录资源。

 

2、未完成产品。指具有成品形状特征,但不能直接使用,需要进一步加工才能使用的商品。例如,已具有键形状的铜键空白。

 

3、因运输、包装、加工贸易等原因进口的未组装或者拆解的货物。例如,机械和电气产品的成套部件,这样的完整部件只能简单地组装成完整的成品。

 

规则二第一部分的含义可以概括为两点。一是增加HS编码中所列商品的范围,即不仅是商品的全套或制成品,还包括其非全套产品、非制成品和整机的拆卸部件。第二,该规则的使用,是有条件的,即未完整品或未制成品一定要具有完整品(整机)的基本特征,拆散件必须是完整品的成套散件。此外,应当指出,规则二第一部分不适用于第一至第六类、第三十八章和前几章中的商品。

 

规则二第二部分有两个含义。第一品目中的材料包括了一些混合物的东西;第二个是,添加或组合的物品不能失去原始商品的特性。也就是说,混合或组合货物似乎可以分为两类或两类以上。例如,加糖牛奶也应按牛奶分类。加糖牛奶不会改变牛奶的特性。所以毫无疑问是糖还是牛奶。加胡椒盐使盐的性质由盐变为调味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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